主张借贷不成转而主张不当得利不当然成功龙8登录|十分钟说案例

  成功案例     |      2024-06-01 04:32

  有资金流入凭证,但无合同佐证,当事人以民间借贷案由主张,在被法院以不能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后,付款方通常的做法是转而主张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关键在于不当得利四个成立条件中的受益人收款“没有合法根据”如何来分配举证责任。

  如是由收款方来证明其收款“没有合法根据”,不仅要证明收款正当,且证明标准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还要接受对方反证考验,排除对方证据,举证责任过重,败诉风险亦加大。

  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所揭示题旨案例观点: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不适用例外情形,即没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条件。付款人作为财产变动主动引起人,距离证据更近,获取证据可能性亦更大,更有能力证明其给付的初始原因,故应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案情简介:2008年,蔡某向高某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2009年,蔡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法院以蔡某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为由驳回其诉请。蔡某遂以不当得利案由另诉。高某声称该款系蔡某代李某偿还欠款。

  实务要点:汇款非为民间借贷,改以不当得利诉讼仍败诉情形——将钱款汇入他人账户,汇款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驳回诉请后,改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不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蔡某与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见《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周全林、任子飞、茹华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8:83)。

  案情简介:2016年,建材店向装饰公司连续供货。其间,装饰公司分四次向建材店汇款。2017年,装饰公司以其中两笔向建材店汇款各26288.08元系重复汇款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并提供了初步证据。

  实务要点: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应负有证明协力义务——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人未完成证明协力义务的,可认定请求人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不当得利成立。

  案例索引:江苏扬州中院(2018)苏10民终2047号“江苏省苏州三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庆安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案”,见《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证明协力义务》(刘文辉、杨帆、邱世国),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08:7)。

  案情简介:2014年,郭某与木业公司签订专柜制作合同,由木业公司承揽制作郭某服装专柜。郭某支付给木业公司派驻员工胡某4万元。木业公司在与郭某承揽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对胡某收到的4万元不认可为承揽合同项下工程款。2016年,郭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

  实务要点:是否“无合法根据”,应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举证——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作为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未对欠缺给付原因具体情形举证的,其返还之诉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6)浙02民终3365号“郭某与胡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不当得利诉讼中“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浙江宁波中院判决郭永红诉胡万平不当得利纠纷案》(谢晓伟),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615:06)。

  案情简介:2013年,邱某以其1年前错误汇入吴某银行账户5万元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经查,此前,双方存在多次款项往来。

  实务要点:以错误汇款主张不当得利,应举证对方获利无依据——当事人以错误汇款理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获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否则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福建漳州中院(2014)漳民终字第3361号“邱发斌与吴小伟不当得利纠纷案”,见《获利与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当得利》(黄志雄),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0:46)。

  案情简介:2007年,韩某、董某协议解散合伙,经中间人管某主持,韩某以13万余元取得合伙车辆所有权。经合伙清算,韩某需向董某支付7万余元,其实际向董某支付11万余元。对于其中差额4万余元,韩某主张其合伙购车时借董某岳父管某5万元,扣减已还款,至合伙清算时该笔借款本息共计4万余元支付给了董某,但借据未收回;董某主张合伙购车时韩某借其5万元,未打借款手续,分车算账时将5万元本金及利息扣除,利息本应是4500元,因扣减其他费用、利息还剩4050元。随后,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偿还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获法院支持。韩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董某返还该4万余元。

  实务要点: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中,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当得利之诉中,如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反证的,应支持原告返还不当得利诉请。

  案例索引:河南安阳中院(2010)安民再终字第55号“韩某与董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河南安阳中院再审韩某与董某不当得利纠纷案》(李瑞增),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00819:06)。

  案情简介:2007年,韩某用李某身份证开户并存入3万元后将存折交给李某。2008年1月,韩某以借款纠纷起诉,后以证据尚不充分为由撤诉。同年2月,韩某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

  实务要点: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对欠缺法律上原因进行举证——主动给付方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未对欠缺法律上原因即给付原因具体情形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08)甬民一终字第780号“飞与韩祥根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见《原告韩祥根与被告飞不当得利纠纷案》(袁士增),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1/67:260);另见《不当得利在给付行为中的认定》(袁士增),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6:73)。

  案情简介:2007年,液化气公司以其委托齐某购买液化气,结果齐某将该600万元支票在餐饮公司入账为由,诉请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实务要点:仅能证明受益人收款事实,认定不当得利证据不足——证据仅能证明受益人收到从债权人账户内转出款项事实,不足以证明收款行为不合法的,认定不当得利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9611号“北京普兴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知味佳餐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见《不当得利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周冬冬),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6:83)。

  案情简介:2013年,刘某原居住房屋拆迁,在其侄女万某邀请下,一起到拆迁办办理105万余元支票领取手续,并到信用社办卡、提款,最后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万某。事后刘某以该款系其房屋拆迁款为由诉请万某返还不得当利。

  实务要点:积极主动付款方,事后主张不得当利,应理由充分——主动给付款项一方无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系违背自己真实意思,事后以不当得利诉请收款方返还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浙江宁波中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520号“刘某与万某不当得利纠纷案”,见《刘凤亚诉刘万华不当得利纠纷案——给付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要件之证明》(张新荣),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8/102:115)。

  案情简介:1997年,物业公司划款38万美元给毛纺公司。2001年,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公司返还毛纺公司1500万余元,该案中,物业公司称38万美元系代开发公司还款,毛纺公司则称该款另有他用。2002年,毛纺公司破产清算并成立特别清算委。2004年,物业公司以毛纺公司否认38万美元非开发公司委托付款为由,诉请返还不当得利。毛纺公司特别清算委提交了证据证明该款系贸易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毛纺公司代付货款。

  实务要点:收款人举证证明收款另有缘由的,不构成不当得利——收款人举证证明付款人系受他人委托代付货款,付款人仅以其他经济往来不存在事实主张不当得利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04)高民终字第1343号“某物业公司与某毛纺公司特别清算委等不当得利纠纷案”,见《嘉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北京拓扑毛纺有限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北京嘉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不当得利)》(单国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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